產品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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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 | 11w |
發貨期限 | 含 |
供貨總量 | 111 |
運費說明 | 10 |
品牌 | 重慶水智慧流體設備有限公司 |
規格型號 | 根據客戶需求 |
參數 | 見圖紙 |
范圍 | 生產基地位于【重慶】,供應范圍覆蓋內蒙古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烏海市、赤峰市、通遼市、鄂爾多斯市、呼倫貝爾市、烏蘭察布市、興安市、錫林郭勒市、阿拉善市 等區域。 |
作為 螺旋微泡除污器公司,水智慧流體設備(阿拉善市分公司)采用優異的網絡技術與嚴謹的管理制度,堅持以“讓客戶滿意,為客戶贏利”為服務宗旨,全心全意服務客戶。
第十四條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
(一)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三)污染設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可行技術要求;
(四)自行監測點位、指標、頻次等符合 和本省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行政法規對許可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申請材料存在疑問的,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單位。
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排污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理由和依據告知排污單位。
條排污許可證自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之日起生效,期為五年。
十一條排污許可證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在期屆滿六十日前向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延續申請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延續或者不予延續許可決定。
十二條在排污許可證期限內,下列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基本息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
(二)排污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或者技術改造項目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后,排污行為發生變化前三十日內;
(三)因排污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化前三十日內;
(四)新制定或者修訂的 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日內;
(五)依法落實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