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參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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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價格 | 電議 |
發貨期限 | 電議 |
供貨總量 | 電議 |
運費說明 | 電議 |
品牌 | CMA及CNAS |
服務目標 | 短期一次性取證 |
咨詢方式 | 現場+遠程 |
咨詢地區 | 全國 |
咨詢范圍 | CMA及CNAS指導 |
范圍 | 生產基地位于【北京】,供應范圍覆蓋安徽省 合肥市、馬鞍山市、蚌埠市、黃山市、阜陽市、亳州市、六安市、巢湖市、銅陵市、淮北市、淮南市、蕪湖市、安慶市、滁州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 等區域。 |
評審依據包括以下內容: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要求: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2)《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 214-2017);
(3)針對不同領域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補充要求文件或認證認可行業標準;
(4)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配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以發文修訂的終版本為準)。
2.檢驗檢測機構的申請文件和管理體系文件: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2)檢驗檢測機構的質量手冊;
(3)檢驗檢測機構的程序文件;
(4)檢驗檢測機構的技術文件;
(5)檢驗檢測技術標準、規范等。
CMA計量認證 CNAS實驗室認可 咨詢指導!
實驗室認可通用要求
實驗室管理者應確保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和/或校準、評價結果、簽署檢測報告和校準的人員的能力。當使用在培員工時,應對其安排適當的監督。對從事特定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
注:
(1)某些技術領域(如無損檢測)可能要求從事某些工作的人員持有個人資格,實驗室有責任滿足這些指定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人員持證上崗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特殊技術領域標準包含的,或是客戶要求的。
(2)對檢測報告所含意見和解釋負責的人員,除了具備相應的資格、培訓、經驗以及所進行的檢測方面的充分知識外,還需具有:
——用于制造被檢測物品、材料、產品等的相關技術知識、已使用或擬使用方法的知識,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缺陷或降級等方面的知識;
——法規和標準中闡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識;
——對物品、材料和產品等正常使用中發現的偏離所產生影響程度的了解。
實驗室資質認定的通用要求
實驗室應有與其從事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驗室應使用正式人員或合同制人員。使用合同制人員及其他的技術人員及關鍵支持人員時,實驗室應確保這些人員勝任工作且受到監督,并按照實驗室管理體系要求工作。
對所有從事抽樣、檢測和/或校準、簽發檢測/校準報告以及操作設備等工作的人員,應按要求根據相應的教育、培訓、經驗和/或可證明的技能進行資格確認并持證上崗。從事特殊產品的檢測和/或校準活動的實驗室,其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
實驗室技術主管、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務,經考核合格。(此條為強制要求)
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其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工程師以上(含工程師)技術職稱,熟悉業務,在本專業領域從業3年以上。(此條為強制要求)
1、醫學實驗室
1、實驗室管理層應有組織規劃、人事政策和規定了所有人員資格及職責的職務說明。
2、實驗室管理層應維持全部人員相關的教育背景、專業資格、培訓、經驗及能力記錄,相關人員應隨時可利用有關息,包括:
a)或執照(需要時);
b)以前的工作資料;
c)職務說明;
d)繼續教育及業績記錄;
e)能力評估;
f)對不良事件或事故報告的特別規定。
其他與被授權者個人有關的記錄可包括職業危害暴露記錄和免疫狀態記錄。
3.實驗室應由負管理責任且有能力對實驗室所提供服務負責的一人或多人領導。
注:
此處的能力應理解為有基礎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以及若干年的醫學實驗室培訓或工作經驗的背景。
2、生物檢測實驗室
實驗室使用人員時,應考慮以下條件:
a)有顏色視覺障礙的人員不能執行某些涉及到辨色的試驗。
b)實驗室人員應熟悉生物檢測操作知識和消毒知識。
c)實驗室應對在培人員實施有效監督。
d)實驗室應對新員工進行檢測技能的培訓,對新員工的檢測技能進行確認。
3、化學檢測實驗室
(1)實驗室授權簽字人應具有化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三年以上相關技術工作經歷。如果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具有足夠的化學相關領域檢測工作經歷(至少十年)。
(2)實驗室人員應接受有關化學和防護、救護知識的培訓。關鍵檢測人員(熟悉各項檢測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應掌握化學分析測量不確定度評價的方法。
4、電氣檢測實驗室
(1)實驗室所有操作專門設備、從事檢測、評價結果、簽署檢測報告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電氣檢測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2)內部培訓管理程序應包含離開固定設施、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工作的人員。
(3)對離開固定設施、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工作的人員也應受到足夠的監督。
5、醫療器械檢測實驗室
對所有醫療器械檢測實驗室的特定要求:
----實驗室應確保所有與檢測質量有關的人員受過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實驗室應確保所有在特殊環境條件下臨時工作的人員接受必要的培訓或在技術監督人員的監督下工作;
----若人員與檢測樣品的接觸會影響樣品的質量,則實驗室應建立并保持對檢測人員的、清潔和服裝的要求,并形成文件;
----承擔對醫療器械或附件性能檢測的人員,應能按規定程序判定所檢測醫療器械有關的危害(例如:能量危害,生物學危害,環境危害,有關器械使用的危害,以及由功能失效、維護及老化引起的危害等),并有評估其風險的能力;有關人員能夠正確出具風險評估報告、進行風險評估評審。
6、汽車、摩托車檢測實驗室
對所有汽車和摩托車檢測實驗室的特殊要求:從事道路試驗的駕駛人員必須獲得法定駕駛證。
7、無損檢測實驗室
對技術監督人員和檢測工作人員的任職要求如下:
----技術監督人員:
①應具有無損檢測技術的專門知識和經驗;并具有射線或超聲探傷Ⅲ級人員的資格;
②應具有熟悉的有關材料性能、檢測過程和工作環境要求的知識;
③應具有整理分析有關無損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經驗和能力;
④應具有使用有關標準的經驗和依據相關標準編制作業指導書的能力;
⑤應具有提出終的、嚴謹的檢測報告的能力;
⑥應具有完成無損檢測和監測工作質量的能力。
----授權簽字人:
當授權簽字人僅對射線或超聲探傷的檢測項目負責時,其資格應滿足射線或超聲探傷Ⅲ級人員的資格;當授權簽字人僅對磁粉或滲透檢測項目負責時,其資格應滿足磁粉或滲透Ⅱ級人員的資格;
當授權簽字人對無損檢測總報告負責時,必須滿足上述技術監督人員條款中對人員的全部要求。
----檢測工作人員:
①應具有無損檢測Ⅱ級人員的資格;
②應具有進行無損檢測的經驗;
③應具有使用有關標準的經驗和根據具體的要求應用合適的標準的能力;
④應具有整理分析無損檢測數據和結果的經驗和能力;
⑤應具有保持工作記錄和編制常規報告的能力。
8、玩具檢測實驗室
培訓
a)為獲得準確可靠試驗結果,應確保從事本領域檢測的人員獲得充足的培訓,并且培訓應持續進行以使操作者的技術能力持續符合標準的要求。
b)沒有檢測經歷的操作者應進行以下內容的嚴格的培訓:工作流程、試驗目的;不同標準的要求;試驗程序、儀器設備使用和相關檢測技巧;每個試驗的關鍵點;樣品識別;結果報告和記錄;儀器校準和維護核查的重要性;試驗結果的判定。
c)檢測人員正式授權上崗前,必須進行考核,該考核包括理論和現場操作考核,考核項必須覆蓋計劃授權檢測范圍有關標準的全部項目,完全通過后才可正式授權上崗。
9、紡織品檢測實驗室
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需進行培訓、考核,獲得資格。羊絨、羊毛手排長度、棉花手扯長度、化學纖維中斷法線密度測定、化學纖維長度、羽毛羽絨、異味的評定等檢測工作操作技巧性強,從事此項目檢測工作的人員需有二年以上的實際操作經歷,方可獨立開展檢測工作。
三個月以上未從事紡織手工操作和目光評定的檢測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目光校對。
同樣時期未從事過紡織手工操作和目光評定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操作比對,經評定合格后方能重新從事上述項目的檢測工作實驗室應制定目光校對和操作比對計劃,保證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目光校對與操作比對,以穩定、統一檢測目光與操作。
10、金屬材料檢測實驗室
從事取樣和制樣的工作人員應經過培訓,制樣人員還須有相應工種技能培訓證明并經崗位培訓合格。
化學分析和物理檢測等相應崗位的技術管理者應有能力和權利保障對檢測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監督,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并簽發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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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納德管理咨詢(巢湖市分公司)以科技資訊為先導,以超前的設計為理念,以精工制作為實力,立異創新、選料考究、設計新穎、做工精細、質優價廉,經久耐用,可靠等特點深受廣大用戶青睞。管理理念:為客戶提供好 CMA申請要求產品與服務。始終堅持以創新求發展,以質量求生存的原則,創企業品牌。
CNAS-CI01:2012 5.2.5要求:檢驗機構應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術經理,對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2:2015 5.2.5a進一步解釋:“有”應該被解釋為“雇有”或者“簽訂合同”。但對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簽訂合同”,《認可準則》和《認可準則應用說明》就沒有進一步解釋。而現實中,世界各經濟體對勞動合同或雇傭員工有不同的法律規定,做法也有明顯的差異,因此需要明確界定。
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轉型使其,勞動用工制度復雜,幾種用工制度同時并存。檢驗機構設計的用工制度有公務員制、事業單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種類型。這其中前兩種用工制度是傳統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種屬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勞務派遣是中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中國勞動用工制度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已被越來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檢驗機構和實驗室。
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關系存在于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于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顯著特征就是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再由該人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系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是有償使用關系。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6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薄扒翱钜幎ǖ呐R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勞務派遣”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雇傭關系;與用工機構(檢驗機構)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系。
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崗位職責是“確保按照本準則的要求開展檢驗活動負責(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這一職責,必須技術負責人與所在機構建立穩固的、具備法律責任的勞動關系。只有在這樣的勞動關系下,機構才能確保技術負責人擁有必需的技術管理權限,其管理能力和技術能力得到穩定施展和發展維護,順利行使其崗位職責;同時,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必須直接向雇主負責,并有能力承擔相關的工作責任,確保檢驗機構的技術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維護發展。僅是“有償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形式,顯然不能體現直接負責的雇傭關系,是不能滿足技術負責人有效行使其崗位職責的要求。
因此我們認為,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的用工形式(勞動關系)不可以是勞務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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